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向金融机构贷款,使得市场经济灵活、借贷关系活跃,但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顶名贷款”现象存在率较高,不少当事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我只是帮朋友(亲人)顶个名而已,钱我又没用,为啥告我啊?......”对此,来听听法官们怎么说。
案例介绍:
甲与乙系多年好友,乙向本市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元,因不符合放贷条件,遂找到甲,请求其帮忙贷款,并向甲承诺说:“你放心,你只帮我顶个名,以你的名义把钱贷出来,我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你啥都不用管”。碍于情面,甲就同意了。2017年7月28日,甲与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金融机构借款2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同日,甲的妻子丙向此金融机构出具了一份借款人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承诺对甲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金融机构按约定向甲账户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账后,甲即将卡交给乙使用,之后便没有管过此事。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贷款后,乙并未向金融机构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将甲及其妻子丙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诉讼。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该笔借款应由名义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本案中,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款支付给被告甲个人账户上,被告甲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甲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即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其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了借款,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法定事由。被告丙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甲借款2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且被告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为被告甲、丙的共同债务,被告丙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被告甲辩称,应由实际借款人乙还款的答辩意见,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甲、丙可另行向实际借款人乙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裁判标准为:对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否则,“顶名借款”的名义人,只要在借款合同等签字并取得借款,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法律层面上即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顶名”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官温馨提示:
1、亲戚、朋友找你帮忙贷款或提供担保时,不要碍于情面,应对他人经济状况进行详细了解,看实际借款人是否具有可供其支配的财产,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若实际借款人要求借款数额较大,应多加考虑、谨慎而行。
2、无论是否替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在签字前都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内容,熟知权利义务,切忌不要出于并非自己用款而“事不关己”的态度,随意、盲目签字。多咨询法律工作者,明确将要实施的借款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法盲”而追悔莫及。
3、即使不得已而替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可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条等途径予以救济,保留相关证据,有助于你行使对实际借款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