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6月2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张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青年屡次抢劫执迷不悟,断送了自己的大好青春。
张某某,1987年1月24日出生,2007年10月30日因抢劫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23日减刑刑满释放。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张某某从此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他还是前途无量的,然而,他却破罐破摔,葬送了自己的大好青春.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1月至2月期间,在刑满释放仅仅2个多月后,张某便以搭乘他人车为借口,在渑池县仰韶大厦附近、渑池县文化街、渑池县市场街及陕县人民医院等地先后4次持刀威胁抢劫车主,抢得手机及现金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9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协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