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06年元月,某矿业公司招收工人,有兄弟两人肖甲、肖乙同时前去报名,先培训后考试,考试后弟弟肖乙考过了但又嫌条件差不想上班,兄长肖甲未考上,却想上班,于是哥哥肖甲冒名顶替弟弟肖乙的名字于2006年3月进入某矿业公司工作,并以弟弟肖乙的名义和矿业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2007年3月到期。
2006年4月15日肖甲在井下安装钢梁时受伤,矿业公司为肖甲支付了医疗费。2006年6月26日哥哥肖甲以弟弟肖乙的名义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3月28日经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肖甲也未再上班,后肖甲向渑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渑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了裁决书,裁决矿业公司赔偿肖甲工伤保险待遇30000余元。矿业公司认为肖甲冒名弟弟肖乙的名字进公司打工,不应该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裁决。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经考核过关,却冒名顶替弟弟名字上班,有一定过错,但矿业公司不能因此拒赔,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矿业有限公司与肖甲自愿达成协议,支付肖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