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8月9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0000元。依法维护了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张某某拖欠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80000元,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10月9日向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08年11月20日前偿还40000元,2009年3至4月偿还40000元。后此款被告张某某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举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因运输而转化的债务依法应予清偿。被告张某某要求原告渑池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运输相关原始票据的理由不能作为其拒不偿还债务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