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法警支队近日强制执行钟赣申请执行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通过采取搜查财务室等强制措施,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2009年9月,三门峡中院判决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付钟赣工程款805408.4元,2009年12月钟赣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令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该公司拒不申报。2010年6月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万,余款未付。在“夏日风暴”执行会战中,三门峡中院为使该案得以执结,执行局与法警支队共10余人对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财务室采取搜查措施,查询了银行存款,扣押了财务印鉴,到银行对部分款项进行了冻结,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支付了35.1万元,剩余少部分款项正在协调,案件很快将会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