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7月3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6月26日下午19时许,赵某、张某、李某以讨债为由将范某拉至渑池县坡头乡贯沟村一沟内殴打,后又将其拉到张某家非法拘禁,继而采用唱歌、站军姿、做俯卧撑等方式对范某进行体罚,当晚22时梁某到张某家帮助非法拘禁,27日上午10时左右,韩某到张某家参与非法拘禁,28日17时许赵某、张某、韩某将范某拉到陈村乡南庄村一沟内再次进行殴打,随后又将范某拉到张某家。28日20时左右,范某众张某家(四楼)卫生间窗户跳楼,被送到义马矿务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30日17时,韩某迫于压力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交待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五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赵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使他人、积极实施系主犯,韩某、李某、梁某在犯罪过程中受他人指使,参与实施犯罪,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韩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子虽已告结,法官提醒大家,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莫做违法事,本案的被告原本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讨要欠款,却因一时糊涂,断送了他人的性命,也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