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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3-20 09:36:15


    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涉及面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好民事案件,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且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审理难度日益增大,诉讼周期相对较长,不仅给法院带来沉重压力,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尽管各地法院已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缩短审理周期,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案件审理周期长甚至超审限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如何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审理周期较短(即一个半月内审结)的案件,多数为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提出了有力的证据,不需要做更多的查证,而且纠纷发生的时间短,没有复杂的情节,对争议的事实没有原则上的分歧或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而在六十月内或超过六个月审结的案件主要有:1、宅基纠纷案;2、劳动争议案;3、相邻关系案;4、数额较大的债务案;5、结婚时间长,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或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6、其他纠纷时间长,争议焦点不明的案件。根据对各类案件审理情况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法院内部主观因素

    1、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偏低,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政革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人员素质与民事审判改革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1)审判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能力欠缺,忽视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处理新类型疑难案件的能力较差,使案件拖来拖去,不能及时结案。(2)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较差。庭审方式“纠问式”改为“辩论式”后,庭审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节,个别审判人员往往感到手足无措,不能很好地控制庭审局面,一次或二次庭审不能把争议的事实弄清楚,因而拖了结案时间。(3)庭审中认证环节把握不好,庭审质量不高。强化庭审功能,其核心就是把握好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当前存在的问题,庭审中举证、质证注意的较多,认证做的不够好,当庭认证不够大胆、及时,当庭宣判率不高。

    2、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与提高办案效率相适应。司法技术鉴定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日益发挥着重耍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周期和质量;一是司法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不科学。虽县、市、省三级都设有司法技术鉴定机构,但易造成重复鉴定,且结果不一;二是司法鉴定的标准不统一,实际运用中存在不少漏洞与问题,导致鉴定人员在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中针对一些不确定情况,出现一些不科学的结论,由此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往往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3、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差,审理案件有拖等思想,对法定的案件审理期限重视不够,往往是当事人催一次,案件往前走一步,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增加讼累,造成案件人为超审限。

    (二)外部客观原因

    外部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行政管理机关、金融部门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或本部门的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行政干预严重,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审结的案件长期积压。(3)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法院干警严肃执法。少数干警受不正之风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执法不公现象;个别办案人员顶不住人情、关系网的压力,人为地造成某些案件审理周期较长。(4)当事人举证不力,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当事人平时不知道,或不注意收集保存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始资料,一旦发生纠纷,举不出有力证据或者不知道举证,法院也难以查到证据,从而难以及时判决。(5)找不到案件当事人,致使案件周期延长。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或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不回家一趟,其家属也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住所地点,有的干脆全家外出,公告送达,两次公告就要5个月时间。

    二、解决审理周期长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应把着眼点放在解决人民法院内部问题上,以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1、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对违法违纪现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查处。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大力宣传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2、强化审判队伍的业务培训。要下大力气抓好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活动,使他们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业务知识的能力。

    (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审理方式改革,就是使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严肃执法的关系。如通过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法官将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审理上;通过试行直接开庭,变“庭前调查为主”为“庭审调查为主”,以法庭调查为中心,认真查明事实。变庭外个别询问为当庭听取当事人意见,增加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严格审委会讨论案件标准,防止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和权威性,减少重复鉴定,缩短办案周期

    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法规,对司法鉴定的体制、性质、作用、基本原则,操作程序、法律效力,鉴定期限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制度、使司法鉴定的混乱局面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解决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鉴定结论才更具有科学性、权威性;三是加强对司法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减少鉴定期限,缩短办案周期。

    (四)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强化法律权威

    首先,法院应从自身入手,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维护法律的统一,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局利益;其次,法院要正确址理党委领导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在自觉接受党委、人大监督的同时,要坚持“公正与嫂率”这一主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三,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院体制,真正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改变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现行体制,建立一套真正科学的法院管理体制;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查处力度,建立系统的内外部监督检查体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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