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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民一庭创新调解思路化解劳动争议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8-17 16:24:03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今年上半年,三门峡中院民一庭创新调解思路拓展调解范围,对10起劳动争议案件成功进行了程序外调解,劳动者均当庭拿到了所诉争的款项,充分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用人单位纷纷裁员分流,导致许多职工下岗,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随之增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由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所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三门峡中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4件,除1件维持原裁决外,其余13件全部成功调处。

    按照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法院只是对于原作出的裁决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正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审查,分别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原裁决的裁定,不对实体问题作出处理。但这样原仲裁机构要重新作出裁决,争议双方特别是劳动者又可能面临新一轮的诉讼。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三门峡中院民一庭对这些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程序外调解。一是在思想上转变观念,力促矛盾化解。从所受理的这十几起案件看,劳动者都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大都存续了十年以上,劳动者的收入都是其家庭生活的支柱或唯一来源,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尖锐,处理稍有不慎,或纠纷久拖不结,将势必影响到这些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开始就高度重视,法官转变“依法只进行程序审查,作调解是多此一举”的观念。从思想上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二是方法上灵活细致,全庭参与调解。针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全庭同志研究审理对策,确立了对案件实施程序外调解,通过法院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自动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撤回起诉,法院以裁定撤诉结案,这样作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三是在效果上力促和解,彻底化解矛盾。逐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的劳动年限、家庭生活状况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各不相同,工作的方法和重点也不尽相同。承办法官在受案后首先吃透案情,弄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的主张和情况,在此前提下再有针对性地去做工作,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和调解的切入点,进而拿出初步的调解方案,征询各方的意见,并答疑解惑,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结,使各方相互理解,进而达成共识,促成用工单位主动当庭履行义务,并撤回起诉。

    通过对13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这样的程序外调解,三门峡中院民一庭及时为13起案件的劳动者讨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款项,为这些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用工单位解下了诉讼的包袱。这一创新的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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