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三门峡市两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黑涉恶案件。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有25名被告人,张某某系漏犯)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有27名被告人,刘某系漏犯)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刘某飞(已判决)因承包经营灵宝市朱阳镇枪马金矿西十四坑口,与东十四坑口经营方发生纠纷,遂通过孙某辉(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三十余人到枪马金矿东矿准备抢夺矿产资源。其中,孙某辉纠集张某某,张某某组织联络史某强,史某强纠集徐某林等人。案发后,灵宝市公安局及时出动警力进行制止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2016年5月29日23时许,狄某泽(已判决)在酒吧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架,狄某泽及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王某等三人打伤。经鉴定,王某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酒后在KTV与人发生矛盾,张某某等人持烟灰缸、镐把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联络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现年29岁,2014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自2016年以来,刘某参加以方某(已判决)为组织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间,刘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2018年9月21日,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展示了全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的阶段性成果,表明了全市两级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回应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市两级法院以实际行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以扎实的战果助推平安三门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