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一名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2019年4月18日,陕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执行干警一行三人驱车前往三门峡市区某小区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查封。执行干警在敲门进入查封房屋后,发现房屋内有杨某、董某某两人,执行干警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二人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现依法向其送达查封手续后,杨某态度恶劣,吆喝、推搡、扯拽执行干警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干警张某某左臂软组织受伤。
鉴于杨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执行干警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挑衅。陕州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的规定,经报院长批准,陕州区法院依法决定对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