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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邀请代表委员观摩庭审

  发布时间:2010-08-19 17:01:30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8月19日上午,三门峡中院邀请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七人观摩邓元寿与柴洼煤矿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这是该院开展“千案观摩活动”的第二次行动,

    邓元寿与陕县柴洼煤矿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邓元寿)为甲方(柴洼煤矿)施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14.79万元的5%,即7300元。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或甲方使用日起质保期为一年,若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全部质保金。工程如期完成后,陕县柴洼煤矿先后给付邓元寿大部分工程款。2008年5月28日,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了相关款项后,付给乙方邓元寿33800元。一年后,陕县柴洼煤矿拒付质保金。2009年4月29日,邓元寿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陕县柴洼煤矿退还质保金73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陕县柴洼煤矿向邓元寿退还质保金7300元。柴洼煤矿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受理本案,由民三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法庭上经合议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陕县柴洼煤矿向邓元寿支付质保金6000元。该案圆满告结。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与法官进行了座谈,代表委员们称赞法官开庭准备充分,庭审程序规范,审判长驾驭庭审能力强,适时引导庭审活动,庭审焦点突出,一目了然。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通过观摩庭审代表委员们对法官工作的辛劳更多了一份了解,对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审理大量案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贡献给予了更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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