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三门峡中院发放执行救助基金11600元,对一起精神失常、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给予救助。
该案受害人赵某被被告人卫某用菜刀连砍头部数刀,又被卫某用砖头、石头向头部猛砸数下,卫某以为赵某已死逃离,赵某经抢救脱险。经司法鉴定,卫某为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卫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医疗费等11600元。
由于被执行人卫某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某因受伤害、受惊吓精神失常,情绪极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三门峡中院决定对卫某发放执行救助基金。赵某近日从三门峡中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取了11600元执行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