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真是没意思,鞭子打着才走,这是何必呢,以后严格守信,尊重法律。”6月26日,强制执行立案后的第15天,被执行人山西某公司及太原某实业集团公司的代理人在三门峡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与申请执行人握手言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不由地发表感慨。
原来,山西某化工公司曾从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贷款,因逾期未还被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起诉至河南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山西某化公司与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太原某实业集团公司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纠纷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后,山西某化工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就不再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余万元。河南省高院受理后裁定指令三门峡中院执行。
三门峡中院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发起网络查控,但仅查到太原某实业集团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5万余元。承办法官立即指示将15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安排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财产查控。执行人员经多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太原某实业集团名下有多处不动产,遂立即依法予以查封,并将查封情况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得知后,主动联系申请人和承办法官,要求分期履行义务。6月26日在执行人员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当天,按约将首批执行款1500万元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为人处世诚信为本,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就要严格遵守,按约履行,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失信于人,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也将影响其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