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8月24日,渑池法院仁村法庭,被告赵某将17000元现金交给原告姬某,一件因无偿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被告赵某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农闲时节走乡串户收购粮食。2009年4月9日上午,被告到原告村收购了满满一车玉米。为防运输途中玉米掉落,被告就请原告帮助捆刹玉米。原告在车上捆刹玉米时,刹车绳突然断裂致原告从车上摔下。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部第6节椎骨骨折,并神经损伤,上肢麻木活动受限,后经鉴定所受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2400元。后双方亲友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彼此指责,互不相让,以致互相撕打。被告也欲追究原告家人的责任,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耐心细致地反复作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使被告认识到,原告是在为自己无偿帮工时受偿,于情于法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使原告认识到自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车上捆刹玉米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另外被告从事的是小本生意,经济能力有限,应适当降低诉讼请求。在多次调解之后,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7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协议达成后,法院及时督促被告多方筹措资金,主动履行了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