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干警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时,积极探索适应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的裁判文书写作。司法实践中习惯的写法是将执行措施及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过程放在事实认定部分,造成案件的执行情况与事实认定混在一起,致使事实认定不清晰。针对此情况,民四庭全体审判人员经认真探索并借鉴外地经验,大胆创新,将执行情况及异议审查情况放在案件来源部分,使得事实认定与案件来源都清晰明了,同时也使得文书更具有逻辑性,便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看明白,更好的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司法产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