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傍晚,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三团干警王昊天接到举报电话,称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周某现正在渑池某体育健身中心内,请求立即前往执行。放下电话,王昊天及时向团队长汇报并同团队里的执行干警快速前往健身中心,成功控制了正在健身房内健身的被执行人周某。
2013年7月11日,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周某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所属的渑池县文明路某礼仪婚庆渑池店转让给被告,约定了相关转让事宜,并附道具清单一份,由原、被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侯某某转让《某礼仪婚庆公司》款三十万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侯某某向被告周某交付该店,由被告经营。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原告侯某某诉至法院。渑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侯某某转让款27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侯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可被执行人周某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又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为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不辞辛苦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但也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在采取以上措施后,被执行人周某仍未出现,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当日下午6时30分许,执行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称被执行人周某在渑池某体育健身中心出现,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到体育健身中心将周某控制住并拘传到庭。经执行干警多次教育,周某仍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对于其财产线索也拒不申报,渑池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