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湖滨区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0-09-01 09:26:07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8月30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首次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结一起因宅基地纠纷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郭均周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09年4月3日,湖滨区会兴街道山前村村民郭巷娃与郭东方因宅基地等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引发郭建列(系郭巷娃的儿子)与郭东方发生厮打,后郭均周与郭长有(均系郭东方的兄弟)也参与撕打。期间,被告人郭均周对被害人郭巷娃拳打脚踢,致其一颗牙齿脱落、一颗牙齿松动(现已拔出)等后果,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郭巷娃伤情为轻伤,郭东方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2009年6月16日,郭东方代表其家属对郭巷娃一方赔礼道歉,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巷娃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郭巷娃一方表示不再追究郭均周的责任。

    针对这起案件,该院邀请了由司法所调解员、大学生村官、村民调主任、村民代表、律师等11人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活动。庭审时,审判长请人民陪审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慎重考虑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认为郭均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85090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