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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拒养智障女 女儿状告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9-01 10:47:46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审结一起生母拒绝抚养智障女儿的案件,判决该生母承担抚养其未成年女儿的义务,有力地维护了当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小玉的生母杨艳云和原告的父亲王强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原告王小玉。2007年,被告杨艳云和原告父亲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王小玉由王强独自抚养。随后,被告杨艳云与他人组建新的家庭,而王强一直没有再婚。2010年,王强因病突然去世,原告王小玉的祖父母也年老患病,无力抚养原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抚养原告。该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杨艳云称,王小玉为智障,若要由其抚养,原告的祖父母每年要向其支付4000元或立下让王小玉继承两位老人财产的遗嘱。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原告王小玉尚属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父亲王强生活,现王强死亡,被告杨艳云作为原告的生母应依法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被告以原告祖父母应支付一定费用或立遗嘱的方式来承担抚养义务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杨艳云承担抚养原告王小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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