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群众线报,称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某松将从郑州坐火车前往宁波,执行干警随机驱车前往,并将被执行人王某松带回,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14年10月24日,被告王某松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郭某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某松,2014.10.24”,并口头承诺半个月偿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某松催要该借款,被告王某松一直推托没还。2016年7月13日原告郭某某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某松借原告郭某某10万元,用于代替朋友张某某(已亡故)偿还某信用社贷款。渑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松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松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松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执行干警多方走访,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均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本人一直隐匿行踪,企图逃避执行。8月15日,执行干警接到群众线报,称被执行人王某松将于当日下午6时许从郑州坐火车前往宁波。放下电话,执行干警立即向领导汇报案情,并第一时间组织干警赶往郑州火车站蹲守,在火车站成功将王某松抓获带回渑池法院。经执行干警再次对其阐明法理和思想教育后,王某松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