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9月9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该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孙为其与田军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对该案庭审现场进行网络视频直播。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现场观摩。
2007年8月9日,孙为其与田军良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的养猪厂建造猪舍10幢,办公楼一幢及其它土建项目,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孙为其开始施工,2007年12月份部分工程完工后,田军良的养猪厂即投入使用。2008年4月份工程全部完工。田军良先后支付孙为其工程款1770O00元,之后多次孙为其催要工程欠款,田军良以工程质量有问题拒付。2010年2月2日,孙为其、田军良在阳平镇下原村委会主持下,对孙为其所承建的工程进行了决算,经决算,孙为其所承建的工程总价款为2202910.61元,双方代表及村委干部均在决算表中签了名,另双方在决算表中注明:“有关质量问题,由双方及下原村委会协商解决。”之后,孙为其多次催要剩余的工程款,田军良仍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予以推托,引起诉讼。
一审灵宝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田军良支付孙为其工程款432910.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限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宣判后,田军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工程决算中没有扣除上诉人田军良所垫支的围墙、地坪等维修费用。一审判决的利息起止时间明显不公等。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合议庭当庭调解无果,遂决定定期宣判。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法官就庭审观摩情况进行了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