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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司机夜间驾车 致使他人十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0-09-14 15:53:18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9月14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张某诉被告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277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8年12月4日晚,原告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果园乡太平庄村下坡拐弯处时与被告翟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致使原告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未报警处理。原告张某因伤在义煤总医院住院治疗十天,花费医疗费10583.98元。2009年3月6日原告张某的伤情经三门峡忆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遂诉讼来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车辆行驶中不慎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系事实。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致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故双方对本次事故发生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翟某某辩称原告张某占道且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与己无关,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翟某某认为原告张某所受伤情系与他人斗殴所致,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视为放弃权利。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渑池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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