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段某某退赔被害人裴某经济损失30167.92元。
2019年4月7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通过快手APP添加被害人裴某快手APP账号,并伪造女性“王某雪”的名字以想网恋为由加上被害人裴某的微信号,后嫌疑人段某某以自己奶奶去世、买东西、索要车费等各种理由向受害人裴某索要钱财,受害人裴某自2019年4月7日至6月3日使用微信和支付宝向对方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百余次,受害人裴某多次要求电话视频,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6月4日5时,受害人裴某再次要求见面,嫌疑人段某某以高速上堵车、车祸为由再次向受害人裴某索要金钱,受害人裴某才意识到被骗。经核算,裴某共计向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转账35407.92元,后段某某又向裴某转回5240元,裴某共计损失30167.92元。
渑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快手APP、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工具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取被害人裴某30167.9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受害人趋利避害和轻信麻痹的心理,变换手法,利用手机短信、快手APP、微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上当,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骗取钱财,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