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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以案促改划重点 庭审观摩重教育

  发布时间:2019-10-23 08:19:36



    2019年10月1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在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开审理被告人尤某国等7人涉嫌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1月,渑池县仁村乡某村时任村委主任尤某国伙同其他村三委干部王某军、邵某留、程某友、王某良、茹某树及该村致富带头人王某芳事前预谋,利用协助仁村乡人民政府建设本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由村委与邵某留、王某芳二人分别签订虚假施工协议,虚报工程量(实际上只是将本村之前已建设完成的项目重新修缮,并增建了部分项目,花费较少),骗取本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资金94941元私分,其中尤某国分得24520 元,王某军、邵某留、程某友、王某良、王某芳、茹某树六人各分得11720元,剩余101 元由七人共同花费。

    另查明:经县纪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尤某国、王某军、邵某留、程某友、王某良、王某方、茹某树先后主动到县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分别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国作为时任渑池县仁村乡某村村主任,伙同村三委干部王某军、邵某留、程某友、王某良、茹某树及该村致富带头人王某芳,在负责协助乡政府建设本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工程量的手段,骗取政府精准脱贫资金949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具体处罚。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尤某国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被告人尤某国等7人退交的违法所得共计9494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当天,县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班子成员,县直各单位正职,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全体纪检监察、巡察干部共1000余人旁听了庭审,“零距离”接受了一次警示教育。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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