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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信息化优势 提升繁简分流效能

  发布时间:2019-11-01 10:02:4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提升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是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审判质量、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化解人案矛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高度智能化的繁简分流平台能够避免案件难易不分、工作量不分、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效率和质量问题。

    建立智能化繁简分流系统就是要在案件立案后进入繁简分流程序后,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及流程,设置不同的基础要素、关键要素、参考要素,每个要素赋予相应分数,根据每个案件的案由及涵盖要素自动赋分,并确定相应的标准,以此实现案件繁简的自动甄别。

    要建立高效流畅的案件流转机制。以往的案件因为在系统中繁简不分导致大量的简案按照繁案的办理流程进行办理,不仅增加了办案法官的工作量,也降低了办案效率。建立智能化繁简分流系统就是经过智能识别,系统会将繁简分流后为简案的案件流转到民事速裁办理平台,法官结合当事人的案件材料填写案件情况要素表,认定案件要素事实,依托速裁平台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提高类型化案件的办案效率,使得系统更好的服务法官,真正实现简案快审。识别为繁案的案件则转入普通流程,以此保证案件质量。

    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分案流程监管制度。单纯要求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升缺乏科学性,建立智能化繁简分流系统就是提前设定分案策略,明确办理繁案、简案的审判团队,实现系统自动分案,避免人工干预。严格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承办人变更,真正实现案件“识别、流转、变更”等环节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要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配强配齐辅助人员。繁简分流制度必须要同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建设相配套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传统的审判团队没有考虑法官的专业化及案件类型之间的差异化,加之法官知识储备的局限,要求法官对所有类型的案件审判都做到游刃有余是不现实、不科学的。建立智能化繁简分流系统就是进一步优化审判团队建设,真正使智能化繁简分流系统带来的信息化红利与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深度融合,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起来的科学、高效的案件分流机制,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繁案精审使案件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简案快审使审判周期明显缩短,人均结案率逐步攀升,真正实现了从‘案等人’到‘人等案’的转变。这既是一项‘民心工程’,又是一项‘解忧工程’,更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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