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晚,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渑池某酒店成功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陈某丽控制,并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被告陈某丽的父亲陈某保先后于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28日向原告沈某某借款14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条,陈某保于2009年年初偿还2万元本金,2009年5月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随后,被告陈某丽与原告沈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代替父亲偿还剩余12万元借款,陈某丽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款12万元借条一份。由于陈某丽没有按期还款,沈某某将陈某丽诉至法院。渑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丽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可被执行人陈某丽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又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11月24日晚19时50分左右,执行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发现被执行人陈某丽在渑池某家酒店住宿,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到酒店将被执行人陈某丽当场控制,并带至法院。在执行干警对其说服教育无效后,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