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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发布时间:2010-10-17 10:35:09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审判人员主持,各方当事人以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就争议的权益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履行,从而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所进行的司法活动。通过民事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积极主动执行,案结事了,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调解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此予以浅析。

  (一)、司法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院出现案多人少的状况,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有的审判人员为了追求办案效率,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调解,结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与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相悖的。无原则调解,有的审判人员在未查明事实,是非不分的情况下,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调解,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盲目提出调解方案,或者一方提出调解意见后,强压另一方无原则的让步,不能使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这样必然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有损法律的权威。 在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认为判决会激化矛盾,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就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多次组织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拖而不决,使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让当事人身心疲惫,无可奈何,不得不作出妥协,这样会严后果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从而引起人民群众对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产生怀疑,进而使人民群众对法律丧失信心。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策略

    1、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的灵魂,审判人员必须遵守,在调解工作中要充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案件是否调解,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解,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尊守公序良俗。

    2、要查明事实,掌握案情。在调解之前,应查明案件事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原因及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处理问题的态度,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开庭和调解时,有的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审判人员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平息过激情绪,以免矛盾恶化。

    3、应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调解时,让当事人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及时把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从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出发,耐心的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症结,使其端正对纠纷的态度,营造默契的调解氛围,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4、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相互沟通的平台。调解人员应给双方当事人提供调解的机会,让其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不当之处,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换位思考,以互谅互让为主导,提出符合实际的调解意见,既不推卸责任,又不显失公平,也不违反法律原则,使双方互相都能接受,化干戈为玉帛,并达到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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