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三门峡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2501件,其中一审案件2354件,二审64件,特别程序案件83件。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收案情况,今年各院金融借款类案件呈现出显著特点如下:
(一)各院受理金融借款案件中,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比较大。经了解,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河南银保监局先后向信用社系统下发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对不良贷款或逾期贷款要全部起诉,并将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诉讼作为其考核任务,实行末位管理。因此今年各院金融类案件数量增幅很大,且涉金融类案件数量高位、高增长运行的态势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
(二)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办理金融贷款流程不严格、不规范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反映并非其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办理,或并非本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签字,这就涉及到笔迹鉴定的问题。还有不少案件中,银行在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要求担保人其配偶同样承当相应的担保责任人,原因在于担保人的配偶向银行提交有其签名的承诺书,而承诺书又有多种格式,每种不同格式的承诺书的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造成裁判结果不一致。且在此类案件中,担保人配偶多数也会提出对承诺书中自己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表明自己没有向银行出具过承诺书,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保证责任,要求法院对承诺书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三)金融机构借新还旧类案件大量存在。大量金融诉讼案件的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但我国法律规定,借新还旧需要贷款人具备一定的条件,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为了延迟还款时间,采取借新还旧,造成了久贷不还、无力偿还的现象。
(四)存在较多不及时起诉主张权利的情形。一些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十几年,作为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超过诉讼请求的抗辩,导致判决借款人承担责任。
(五)存在借款合同未到期,金融机构因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利息主张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此类案件中,借款合同一般均约定有在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就目前处理的案件来看,金融机构均没有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而是直接起诉主张归还借款本息。
以上所列的问题、隐患和风险,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一)建议金融机构完善签订合同流程,并加强监管。要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手续,做好贷前仔细调查、贷中严格审查、贷后跟踪监管,从源头上提高放贷质量。
(二)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信贷员从合同如何订立开始培训,让信贷员熟知合同条款及条款的目的和意义,从中深刻领会合同的重要性,杜绝空白合同的签字,学习研讨金融借款合同有代表性的案例,培养信贷员的责任心,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减少盲目放贷、贷出不管的现象发生。
(三)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各金融机构应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