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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霞诉张某涛、韩某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02 11:32:24


    基本案情

    吕某霞与韩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韩某峰的涉案房屋一套。张某涛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涛的复议请求。此后,2017年12月某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韩某峰房屋一套。2018年3月某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决:韩某峰偿还吕某霞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韩某峰未履行还款义务,吕某霞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涛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韩某峰将涉案房屋卖给其本人,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查封韩某峰房屋的执行。吕某霞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吕某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涛与韩某峰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是否已支付全部房款。关于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在张某涛提出保全复议申请时,听证过程中张某涛称借款还不了用房屋抵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涛称购买韩某峰的涉案房屋,张某涛说法前后不一致,互相矛盾。其次是否支付全部房款,从张某涛提交的证据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张某涛与韩利某之间除了收据对应的转账之外,双方还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而韩某峰称其与张某涛以及张某涛与韩利某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韩某峰提供的收据多张系连号收据,结合证据及庭审查明,张某涛提供其与韩利某之间的流水不能证明其已支付了150万元的购房款。吕某霞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恢复对争议房屋的执行。

    张某涛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停止对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和谐家园小区4号楼3单元11层西户房屋的执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涛主张其与韩某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2016年12月5日,张某涛向湖滨区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时,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涛称“韩某峰向其借款,还不了用房屋抵账”。湖滨区法院(2016)1202执保38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合意,驳回了张某涛的复议申请。本案中张某涛又以其与韩某峰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韩某峰的涉案房屋为由诉讼,张某涛的前后说法不一,相互矛盾,不能认定。其次张某涛是否支付全部房款150万元。张某涛提交了韩某峰出具的收据和相关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但其转账128.6万元均是转进韩某峰妹妹韩利某的银行账户上,并没有打进韩某峰的账户,而且也不是130万元。之后,韩某峰在出具收条时,扣除在张某涛的餐馆就餐费用1.4万元,给张某涛打了130万元的收条。张某涛之女张畅与韩某峰之子张斌与2014年3月6日登记结婚,韩某峰在2014年5月8日收房款时仍然扣除张某涛餐馆餐费4000元,不合常理。韩某峰妹妹韩利某收到张某涛的转款后,并未将款转给韩某峰,而是转给韩某峰之外的人。韩某峰认为转款他人是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的,但自始至终没有韩某峰的书面授权,等于说张某涛转给韩利某账户上的款,不是由韩某峰支配使用的。法庭上,张某涛、韩某峰均认可与韩利某之间除了买房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从张某涛与韩利某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张某涛与韩利某之间除了韩某峰收据对应的转账之外,还存在韩利某向张某涛还款的情形。因此,张某涛向韩利某银行账户转款排除不了就是本案的购房款。加上韩某峰与张某涛之间是儿女亲家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在法院查封之前,无法证实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也不能证实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张某涛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应查明当事人双方是否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综合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银行凭证、转账明细、转账方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运用日常生活逻辑和生活经验,判定当事人是否真正支付购房款。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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