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
山西xx公司、山西xx分公司与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 劳务合同 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山西xx公司给李xx出具空白委托书,李xx、山xx持委托书以山西xx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李xx作为合同相对方,其并不知情李亚东、山立涛与山西xx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基于对山西xx公司委托书及公章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山xx代表山西xx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山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521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初,李xx经高xx介绍组织施工队到山西xx公司承包的中建七局灵宝市阳店镇310国道南移工程六标段105至108标段从事劳务施工,8月中旬,因工地发生打架无法继续施工。2018年9月23日,李xx与山西xx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山xx经过结算,山西xx公司项目部同意支付李xx工费及误工费20000元,山西xx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山立涛及项目部经办人高xx在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山西xx分公司项目部的公章。
山西xx分公司系山西xx公司于2018年2月8日设立的分公司,2018年7月,李xx找到山西xx公司称可以给其介绍工程,山西xx公司给李xx出具空白委托书,后李xx、山xx持委托书以山西xx公司名义与中建七局洽谈310国道河南南移工程。后山xx以山西xx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在灵宝市阳店镇310国道南移工程六标段105至108标段组织李xx等人进行工程施工。2018年9月1日,山西xx公司向中建七局310国道南移工程项目部出具撤销授权委托书,解除其与李亚东的授权,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负责项目事务。
裁判结果
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山西xx公司给李xx出具空白委托书,李xx、山xx持委托书以山西xx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李xx作为合同相对方,其并不知情李xx、山xx与山西xx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基于对山西xx公司委托书及公章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山立涛代表山西xx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山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虽然,山西xx公司在结算前出具撤销授权书,但双方之间的结算是对撤销授权前的行为进行的结算,且结算时李xx并不知道山西xx公司的撤销授权行为,其仍有理由相信山xx仍然代表山西xx公司,故山西xx公司应对李xx、山xx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山西xx分公司系山西xx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山西xx公司承担。李xx要求山西xx公司支付劳务费,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山西xx公司辩解其未承包过该工程也没有设立项目部以及与李xx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与查明事实不符,且属其内部管理问题,其辩解理由,应不予采信。判决:山西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20000元。
山西xx公司、山西xx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两公司不认识李xx,与李xx之间没有任何劳务合同关系;山西xx公司没有承建中建七局灵宝市阳店镇310国道的南移工程六标段105至108标段的工程;山西xx公司不认识山xx,也没有授权过山xx为项目负责人,高xx也不是山西xx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的授权,该二人根本不能代表山西xx公司。山西xx公司也没有山西xx分公司项目部的公章,该公章为假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山xx、高xx已涉嫌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山西xx公司已报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本案中,山西xx公司将加盖了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空白法人委托书交给李xx,李xx、山xx持该委托书以山西xx公司的名义在灵宝市阳店镇310国道南移工程六标段105至108标段组织李xx等人进行工程施工。现山西xx公司上诉称其没有承建上述标段的工程、不认识李xx、山xx、未向山xx授权等,但李xx作为合同相对方,其基于对山西xx公司委托书及印章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山立涛有权代表山西xx公司,故山立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山西x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西xx公司、山西xx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