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
中国xx银行与何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 储蓄存款合同 盗刷 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 何xx在持有真实借记卡的同时,账户资金被他人在境外消费208622.94元,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查询调单、交易原始凭证、xx公安局受案回执在卷佐证,可以认定该借记卡被他人在境外持伪卡盗刷,中国xx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根据中国xx银行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何xx存在自行泄露密码的过错,故中国xx银行应当对何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579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何xx在中国xx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卡号为:6230522070006229271。2018年9月28日,何xx持卡到中国xx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发现该卡在当日被境外现支2笔、消费15笔、授权结算1笔,金额共计208622.94元,卡内余额为68.03元。当日,何xx向xx公安局报案。
裁判结果
灵宝市法院认为:何xx在中国xx银行处开办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中国xx银行有义务保护何xx的账户资金安全。中国xx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其发放的借记卡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银行业务系统及交易工具应具备鉴别银行储蓄卡真伪的能力。何xx在持有真实借记卡的同时,账户资金被他人在境外消费208622.94元,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查询调单、交易原始凭证、xx公安局受案回执在卷佐证,可以认定该借记卡被他人在境外持伪卡盗刷,中国xx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根据中国xx银行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何xx存在自行泄露密码的过错,故中国xx银行应当对何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国xx银行辩称已经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何xx的银行卡在境外分多次刷卡消费及提现等情况,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其辩称应不予采纳。判决:中国xx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xx208622.9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中国xx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原审程序不当,未依法调取本案关键证据,致使本案事实未能查明。何xx称她未开通短信提醒、网上银行等业务,也未收到短信消费记录,但因何xx去我行查询卡上余额日恰为该卡被盗刷日,我行有理由怀疑何xx陈述的真实性。我行提交书面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何xx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5日间的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但原审收到申请后未去调取;何xx所诉系凭密码支付业务,符合双方约定,且我行已经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违约行为;支付密码是我行与银联结算的唯一依据,只有何xx本人能够掌握,何xx当然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密码泄露的责任应推定为何xx自身问题,所以相应的后果应由她个人承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何xx在持有真实借记卡的同时,账户资金被他人在境外消费208622.94元,上述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查询调单、交易原始凭证、灵宝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受案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该借记卡被他人在境外持伪卡盗刷。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xx存在过错泄露了密码,中国xx银行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银行卡盗刷时给何xx尽到了提醒义务。公安机关立案并不影响本案民事赔偿,如果中国xx银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依法取得追偿权向涉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中国xx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