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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永、杨某勤等生产销售假冒安全套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05 15:14:48


    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永、李某建、王某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勤、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推荐理由:安全套是二类医疗器械,如果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尤其是生产带有细菌和病毒的安全套,对身体会产生很大危害,甚至得性病。其次,质量不过关的避孕套如果出现破漏情况导致意外怀孕,将对女方身体以及社会家庭造成一系列不和谐因素。

    案情介绍: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永、李某建、王某美在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利用烫金机、覆膜机、膜切机、粘盒机等设备,经过烫金、覆膜、切割、粘盒等程序,非法制造“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包装盒和保健品包装盒,通过物流销售到渑池等十几个地区,销售金额二十多万元。2016年9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王某永、李某建的生产加工窝点并当场扣押假冒“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包装43.8万余个(其中“杰士邦”3只装避孕套盒2.8万件、“杜蕾斯”12只装避孕套盒17.76万件),各类保健品包装83万余个。2016年初至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勤、彭某在郑州市惠济区邙山风景区岳山寺旁边租用民房,从王某永、李某建处购买“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包装盒,从他处购买安全套裸套,非法制造上述三种品牌安全套,通过物流销售到昆明、海口等地,销售金额28万余元。2016年9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杨某勤、彭某加工窝点并当场扣押假冒“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50万余只、半成品及包装27万余个。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未授权杨某勤、彭某、王某永、李某建、王某美生产加工带有“杜蕾斯(Durex)”、“杰士邦(Jissbon)”、“第六感(Sixsex)”商标的包装物、成品及半成品,从被告人王某永、李某建、王某美处和从彭某、杨某勤处查获的“杜蕾斯”、“杰士邦(Jissbon)”、“第六感(Sixsex)”涉案产品全部非该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生产批号与正品成产批号不符、包装方式与正品产品的包装方式不符、印刷模糊质量低劣,与正品有极大区别,系假冒产品;查获的假冒产品确认为侵犯其公司享有合法权利的注册商标及冒用其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名称、地址的假冒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永亲属、彭某亲属分别向渑池县公安局退交100万元、20万元,被渑池县公安局罚没。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达不到起诉标准,杨某勤被解除强制措施。

    裁判内容:原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杨某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

    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被告人李某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被告人王某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渑池县公安局以渑公(2102)扣字(2016)0111号、0112号、0113号、0114号、039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的涉案犯罪工具和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渑池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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