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渑池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赴京信访案件,当事人周某领到150余万元执行款喜笑颜开,并激动地说:“八年官司八年信访路,最终依靠法律、相信法律圆满解决了问题,谢谢人民法院!”
1997年10月,原告河南省中原鹿业有限公司依据渑池县果园乡南段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村煤矿签订的相关协议,在被告杨村煤矿确认的安全区开始筹建第一分场,1998年5月申请了工商登记,同年8月渑池县人民政府给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1998年12月因被告采煤原因,造成原告场地及场房陆续下陷、裂缝和错位,使原告场房形成整体危房无法使用需整体搬迁。2002年8月双方因此发生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杨村煤矿赔偿第一分场各项损失897618.38元。杨村煤矿不服提起上诉,经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期间,第一分场负责人周某多次赴京上访但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案件恢复执行后,渑池法院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杨村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以理说法,讲明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告明白了依法执行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后一次性支付包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内的执行款150余万元,使该案快速得以执结,双方当事人均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