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我提供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某公司向我提供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供查阅;3.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5日,某公司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狄某一人独资公司。同年12月11日,公司性质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狄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系公司股东。狄某认缴出资额800万元,常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2018年12月20日,狄某向某公司邮寄查阅会计账簿通知函。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律师函一份,告知狄某应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系其行使股东权利、查阅账目的前提。双方意见不一引发诉讼。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某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股东为狄某及常某,故对狄某的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某公司辩称狄某未足额出资,该辩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某公司可另行起诉。现狄某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狄某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狄某查阅、复制;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狄某提供会计账簿以供狄某查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狄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其向某公司主张知情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与保护。某公司称狄某应确认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但其并未提供公司股东名册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股东变更情况,某公司亦认可狄某仍为该公司名义股东,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亦显示狄某为某公司股东,故某公司上诉所称狄某需确认股东资格的上诉理由,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某公司称狄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应享有股东权利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股东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某公司认为狄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狄某承担责任或解除其股东资格,本案中狄某尚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其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2019)豫12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公司负担。
三、典型意义
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明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