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389.06元;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赵某雇佣王某等人为其扳烟叶、串烟叶。2018年9月23日王某早上为赵某扳烟叶,午饭后,王某在东明镇东坪村大卖场烤烟棚内串烟叶,案外人郭某雇佣的女工呼某在进入烟房时将李某靠在郭某烟房门边的梯子碰倒,砸伤王某。当日王某被送往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就医,2018年10月11日出院,住院18天,花费5453.22元(包括急诊费用926元和住院费用4527.22元)。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损伤;3、胸12椎体骨折;4、胸11椎体棘突骨折;5、胸椎侧弯;6、胸椎退变;7、腰3/4椎间盘膨出、腰4/5椎间盘突出并椎间盘变性;8、眩晕待查?出院医嘱为:1、继续治疗;2、建议继续卧床休息半月,半月后复查X线,并根据X线所示,指导功能锻炼;3、不适复诊。2018年10月11日王某因眩晕病在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花费2423.22元。出院诊断为:1、良性位置性眩晕;2、腰椎骨折;3、颈椎间盘突出症;4、糖尿病。出院医嘱为:1、卧床休息2个月;2、院外带药巩固治疗;3、不适随诊。后王某为赔偿事宜与赵某协商无果,起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王某在某县中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了1447.57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王某受雇佣为赵某扳烟叶,赵某予以认可,因此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在为赵某串烟叶过程中受伤,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主张其雇佣王某为其扳烟叶,没有雇佣其串烟叶,王某受伤不在雇佣的时间、地点,雇佣与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关于王某的损失,一审法院计算为:医疗费6428.87元(在某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在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扣除医保报销的1447.57元)、误工费8868.64元(100.78元/天×28天+100.78元/天×60天)、护理费2821.84元(100.78元/天×28天)、营养费560元(20元/天×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50元/天×28天)、交通费100元(王某主张住院期间花费交通费用58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王某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结合王某住院时间及路程,酌定其交通费为100元)。以上合计20179.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20179.35元;二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赵某承担175元,由王某承担50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第一、王某是否为赵某雇佣问题。一审审理中,赵某认可雇佣王某等三人为其扳烟叶,在赵某烟田做工。王某一审提交崔艳晶、张芮豫调查文某、陈某笔录。文某、陈某证实其二人与王某一起受雇于赵某为其扳烟、串烟,扳烟每天80元,串烟每杆0.6元,中午几个人都在串烟,文某、陈某的工资都已结清。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某与赵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王某在为赵某串烟叶过程中受伤,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第二、关于王某转院治疗问题。王某一审提交的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病历续页载明“出院诊断:1、脑震荡,头皮血肿;2、多处软组织损伤;3、胸12椎体骨折;4、胸11椎体棘突骨折;5、胸椎侧弯……8、眩晕待查。患者自觉头晕减轻不明显,要求转院治疗。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建议继续卧床休息半月,半月后复查x线,并根据x线所示,指导功能锻炼……。” 王某在出院当日即入住某县中医院治疗,某县中医院出院证载明:1、良性位置性眩晕,2、腰椎骨折……。 王某因受伤分别在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和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并无间隔,一审法院对王某在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关于王某是否具备劳动能力问题。王某受伤是在受赵某雇佣串烟时被案外人郭某雇佣的女工呼某进入烟房时将李某靠在郭某烟房门边的梯子碰倒砸伤。在受伤时仍在从事劳动,王某虽满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第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某在串烟时被呼某碰倒的梯子砸伤,起诉请求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法律不当。第五、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缴纳;”并没有10万元以下,按诉讼标的2.5%-200的规定。赵某称一审诉讼费10万元以下,按诉讼标的2.5%-2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2019)豫12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三、典型意义
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明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