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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诉张某保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5 16:58:39


    关键词

    保险事故  自然灾害  承保区域

    裁判要点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中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进行甄别,由自然灾害引发其他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5日,甲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保险公司签订《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保险人同意按《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条例》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7日0时至2018年9月6日24时止;保障项目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在承保区域内,由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灾害……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第三十五条约定,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暴风的释义为,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2018年5月27日,乙市某镇某金矿九坑工棚凌晨3时许因风大连线发生火灾,张某在火灾中被烧死。

    另查明,1.刘某系张某的丈夫,刘某甲、刘某乙分别系张某的儿子和女儿。

    2.张某系甲县某镇某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3.2018年5月26日,乙市普遍出现大风天气,其中乙市丙观测站极大风速为37.1m/s,达到十三级标准,大风持续到27日十时。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在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甄别,以及保险事故不在投保人所在区域发生的,保险公司能否以事故发生在非承保区域为由,不予赔偿。

    本案中,根据乙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乙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事故发生当日,乙市普遍出现大风天气,本案事故因风大连线发生火灾。根据上述事实,大风天气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所称火灾发生原因系电线老化并非大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对居民和事故发生的范围明确为“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在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事故发生在承保区域内”。本案中,死者张某生前住址为河南省甲县某镇,属于投保人甲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其事故发生在乙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保险条款对居民和事故发生地的规定。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在非承保区域内其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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