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10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侵权类案件264件,结案196件,结案率74.2%。侵权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88件,占比71.2%,结案143件,结案率76.1%。根据侵权类案件的收案情况,今年中院侵权类案件主要仍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主,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机动车交通事故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高速公路投入运行的影响,自高速投入运行后,部分车辆分流到了高速公路,这也是导致今年交通事故减少的原因。二是行政调解机制逐步完善,事故发生后,一些案件实现了诉前调解结案。三是保险公司积极理赔。近年来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各类车辆在积极投保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在不断改变经营理念,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积极进行理赔。四是随着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逐步提升,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二)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增高
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以及道路设施的不完善,其交通工具主要为摩托车,因劳动强度大、路途较遥远易疲劳,加之法律安全意识不高,出现不文明安全的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复杂
部分车辆存在机动车买卖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导致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各种经营方式共存,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存在车辆挂靠单位、承包人、租赁人、借用人、雇佣驾驶员等多个主体,案件审理中经常存在因车辆多重买卖或转包行为导致的受害人要求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多个车主、保险公司等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保险公司、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还涉及多名继承人,这类案件诉讼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项多、结案标的额较大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使赔偿金额不断增加。此外。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增大,致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受伤者治疗费用相应增加,导致当事人诉讼请求项多的同时,诉讼标的额不断增大。
(五)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执行较难
交通事故大多数有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都是100%主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是无保险或超出保险赔偿的案件。无保险车辆主要是摩托车、电动车等未投相应保险。该类案件一是肇事车辆价值低,二是肇事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就无法联系,导致受害者很难得到实际有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