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事故 道路以外 赔偿
裁判要点
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1日17时,王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豫M71136号泵车,在L县F镇G村异地搬迁安置点工地,通往公路的道路上,将受害人孟某撞到,致孟某受伤当场昏迷。当日,孟某被送往L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30379.92元,因伤情严重,于2017年6月16日转入S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1.脾切除+胰尾切除+结肠修补术后;2.肺部感染;3.肺栓塞;4.I型呼吸衰竭;5.脑挫伤;6.低蛋白血症;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孟某在S市中心医院花费130862.94元,于2018年2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1.院外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适度锻炼;2.建议呼吸科门诊定期复查肺病情况;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孟某外部购买药品花费7642.1元。
2018年4月23日,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孟某脾脏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胰尾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孟某鉴定花费800元。
王某的豫M71136号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三责险保险额度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
另查明,孟某出生于1973年1月14日,为H乡Y村坡一组居民。孟某之父孟某某出生于1942年9月3日,其母赵某某出生于1942年7月11日,其女孟某甲出生于2002年6月27日,其子孟某乙出生于2011年11月30日。孟某共兄弟三人,其兄孟某丙,其弟孟某丁。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发生地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S县公安局F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2017年6月11日17时许,S县F镇G村异地搬迁安置点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豫M71136号泵车司机张某开泵车进入工地期间,将工地工人孟某碰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规定。”事故发生在车辆通行期间,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认定该车在异地搬迁安置点的道路上将孟某撞伤,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