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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5 17:15:39


    关键词

    侵权  直接碰撞  责任免除

    裁判要点

    双方未发生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另一方不能以未发生接触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因损失方存在过错而免除另一方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14时40分许,赵某驾驶豫MGZ689号小型轿车沿大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D路H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致尚某驾驶的(后载李某)沿D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该车载有轮胎1只)侧翻,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成因分析为赵某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违规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尚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H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2天(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19日),其中重症医学科住院27 天,住院共花费320341.03元,门诊检查花费843元,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枕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塞,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叶及脑干多发脑挫裂伤;2.右侧额顶骨骨折,右侧额颞顶部头皮血肿;3.肺炎,双侧胸腔积液,肺气肿,肺挫栓形成;4.颅内感染;5.应激性消化道出血,贫血;6.低蛋白血症;7.双下肢肌丛静脉血栓形成;8.肝肾功能异常;9.肝右叶囊肿;10.气管切开术后,气管上段阻塞:炎性肉芽肿;11.双侧气胸,皮下气肿;12.泌尿系感染。长期医嘱单载明自备人血白蛋白,自2018年11月7日转入神经外科后记载陪护一人。护理人员为妻子杨某和女儿李某乙。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李某于2019年5月6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审理中,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提交19张W医药零售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外购药发票,欲证明李某因受伤住院需要购买人血白蛋白支出7385元、购买金栀洁龈含漱液支出24.5元、购买汤臣倍健蛋白粉和维生素B族片支出597元的事实;提交Z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购买装载机的收据、Z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领条及转款凭证和李某银行流水,欲证明李某生前从事装载机操作职业及每月收入情况;提交死亡殡葬证,欲证明李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事实。

    另查明:1、豫MGZ689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谢某。赵某驾驶的豫MGZ689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7月8日0时起至2019年7月7日24时止;2、保险公司垫付李某医疗费10000元;3、赵某垫付李某门诊医疗费371元。4、李某和尚某一起在Z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装载机操作。5、李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杨某、女儿李某甲、女儿李某乙。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在交通事故中,双方未发生直接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S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为:赵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违规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尚某驾驶的三轮车与赵某驾驶的车辆虽未发生碰撞,但不能因此认定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S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诊断证明书、视频资料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赵某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并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事故成因分析为赵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即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赵某所驾车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车辆虽未发生直接碰撞,仍系双方事故,尚某的违法行为不能免除赵某的责任承担。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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