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三门峡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灵宝市x商贸有限公司、孟某、李某某、霍某某、孟某某、三门峡市海X商贸有限公司、任某、茹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09:25:06


    案件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0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803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5日)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1日,X公司向X农商行申请贷款 280万元,孟某、李某某、霍某某、孟某某、三门峡市海X商贸有限公司、任某、茹某、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因X公司及保证人未能清偿,X公司遂于2017年3月26日向X农商行再次申请了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因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X农商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串通,遂判决:X公司偿还X农商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孟某、李某某、霍某某、孟某某、三门峡市海X商贸有限公司、任某、茹某、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宣判后,保证人海X公司、任某、茹某、肖某、霍某某、孟某某以X公司是空壳公司,部分保证人系失信被执行人,借款人与X农商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证人保证,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X农商行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在本案贷款审查中,虽存在X公司已出现经营困难,2016年3月31日贷款已出现逾期,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借新还旧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金融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本案各保证人在明知本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与X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出具承诺书,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亦依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方面进行信用惩戒的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禁止金融机构向失信被执行人发放贷款,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借款及担保行为为无效行为。孟某、李某某、霍某某、孟某某等作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保证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系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六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是否为X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自行权衡决策,X农商行作为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披露借款人经营状况及其他保证人是否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六上诉人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X农商行及其工作人员和孟某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证人保证的事实。因此,一审认定六上诉人的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并判决六上诉人对X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证人应当对是否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自行权衡决策,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披露借款人经营状况及其他保证人是否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银行。银行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尽到审慎调查义务或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为保证人,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56804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