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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X公司诉雷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09:26:00


    案件索引

    一审:卢氏县人民法院于作(2017)豫122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6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民终2754号民事判决(2019年2月15日)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5日,中X公司将工程非法分别给程X公司,程X公司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张某,张某又与不具有资质的汤某某签订协议,张某雇佣赵某某雇开车前往施工场所时,与韩某某驾驶的装载机相撞,造成赵某某及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韩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各受害人分别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法院判决张某、汤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中X公司、程瑞公司、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法院扣划中X公司款项1626233.63元,支付给死者家属及伤者。中X公司以行使追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雷某某、赵某某、张某共同赔付其1626233.63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判决韩某某与雇主雷某某连带赔偿中X公司70%的损失,赵某某赔偿中X公司6%的损失,张某赔偿中X公司12%的损失。宣判后,中X公司、赵某某、雷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X公司作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违法发包,代雇主履行赔偿责任后,取得雇主的权利。中X公司有权选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直接对交通事故责任人韩某某及其雇主雷某某、赵某某及其雇主张某进行追偿。雷某某关于中X公司无权向其追偿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中X公司对各被告的追偿比例较为公平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违法发包人作为连带责任人代雇主履行赔偿责任后,取得雇主的地位,有权直接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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