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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建公司与灵宝市X洲混凝土公司、河南X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09:26:52


    基本案情

    X洲公司与湖南X建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由X洲公司为湖南X建承建的项目工程提供混凝土。合同签订后X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湖南X建供应混凝土。但因种种原因,湖南X建又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河南X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停止了该项目工程的全部施工,不再继续承建该项目。X洲公司与湖南X建的混凝土供需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不再履行。后X洲公司和湖南X建双方进行结算,湖南X建总共欠X洲公司混凝土款530万元,双方分别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后湖南X建仅支付了X洲公司100万元。湖南X建又与X地产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地产代付X洲公司混凝土材料款430万元。X洲公司多次向湖南X建、X地产公司讨要混凝土材料款未果。

    裁判结果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X洲公司与湖南X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湖南X建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事实,且湖南X建的债务并未发生转移,遂判决湖南X建公司支付灵宝市X洲混凝土公司4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宣判后,湖南X建不服,向三门峡市中院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院认为湖南X建与X地产签订的协议约定由X地产代湖南X建偿还X洲公司混凝土款的约定并未经过X洲公司的同意,债务并未发生转移。X地产作为第三人并未向X洲公司支付混凝土款,故湖南X建作为债务人仍应向X洲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遂判决驳回湖南X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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