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聊天约会强奸女网友强迫女网友为其口交,拍裸体视频屡次威胁迫使女网友就范,色狼男子杨磊犯强奸罪近日被湖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9年下半年,被害人李某与化名为“杨浩”的被告人杨磊经网络聊天结识。2010年1月18日晚21时许,李某邀被告人杨磊见面,杨磊即与李某相见后同到李某住宿的旅馆房内。23时许,被告人杨磊看到李某未脱衣服卧床休息,即生歹意,以破坏李某的名声相威胁,强行搂抱,扒脱李某衣物,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未能奸入,遂强迫李某为其口交,并在李某口中射精。此后被告人杨磊用自己的手机强行拍摄李某的裸体视频后离去。
1月19日晚,被告人杨磊以李某的裸体视频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与之见面。1月20日晚,被告人杨磊继续与被害人李某联系,以公布、散播李某的裸体视频相要挟,迫使李某当晚到陕县杨磊开好的宾馆房间内。被告人杨磊继续对李某进行威胁,李某被迫脱掉衣物,被告人杨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未能奸入,其又强迫李某为其口交。
此后被告人杨磊多次给李某发短信,以将李某的裸体视频散发、在网上公布等对李某进行威胁。李某无奈将此事发短信告诉其母亲,2月3日李某在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15日被告人杨磊再次联系李某到陕县一旅馆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杨磊辩称,自己两次均未能奸入,没有与被害人实际发生性关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事发时由于被害人反抗,被告人的性器官实际未能顺利插入被害人性器官内,应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杨磊到案后的供述与被害人报案陈述,可证实被告人杨磊两次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性器官与被害人性器官有接触,但是否实际插入,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证,故认定被告人杨磊强奸既遂的证据尚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杨磊的强奸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磊在第一次强奸犯罪过程中,强行拍摄被害人裸照视频,此后多次以散播裸照视频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与之会面,再次强行实施奸淫;被告人杨磊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强迫被害人为其口交,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的危害较大,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严惩。遂根据事实、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将杨磊作案用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