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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法院组织辖区基层院对五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12-30 17:37:18








    2019年12月24日至29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义马市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对五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35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十二年、七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15.5万元。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波、王某等六人作为杨某红、房某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长期阻挡矿山施工,并殴打、谩骂施工人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尚某波、王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珍、南某文、南某军、 南某龙、赵某波以威胁、阻挡施工等方式强揽工程,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阻挡施工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珍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七年三个月、五年、五年并处罚金等刑罚;责令五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赵某波、南某龙银行账户存款依法予以收缴。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增、建某国、袁某森、刘某龙等14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增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四个月、四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法、任某、郭某洪、宋某军在鸿泰公司开发“鸿泰金地苑”等房地产项目开工及建设过程中,为谋取个人利益,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多次以为群众谋取利益为幌子,纠集被告人马某章、宁某查等5人组织煽动群众阻挡项目开发商进地施工、扒毁围墙,以此相要挟,多次强要鸿泰公司财物,强揽施工工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法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任某、郭某洪、宋某军为主要成员,被告人马某章、宁某查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法、任某、郭某洪、宋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马某章、宁某查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郭某法等九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七年六个月、七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九个月、十个月不等刑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市委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暨整改提升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打赢整改提升攻坚仗,通过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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