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近日审结了一起以低品位金精粉冒充高品位金精粉销售的刑事案件,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2至3年并处罚金。
2009年8月份,被告人冯某、张某和李某、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四人合伙以20余万元从河南某县购买含金活性炭块18吨,加工后获得1吨多含金活性炭粉,价值10多万元,亏损近10万元。为了弥补损失,2009年9月份,被告人冯某提议并与张某、李某、张某某共同预谋将这1吨多含金活性炭粉与矿渣混合后高价卖出。之后张某、李某、张某某等以500元的价格在朱阳镇收购10余吨尾矿渣,并与 1吨多含金活性炭粉混合掺成10吨多的金精粉,装袋后存放在张某家中。被告人冯某出面联系其朋友周某,称他人有一批高品位金精粉销售,冯某还将含金活性炭加到低品位矿渣样品中,做成虚假的含金量较高的金精粉样品,冯某将样品交给周某拿去化验,周某出于对朋友冯某的信任,也没有再另外取样,化验金精粉样品含金品位为138克。经与冯某协商,确定16吨金矿渣的价格为326600元。2009年10月12日周某支付人民币321600元将该批金精粉拉走并运到某冶炼厂销售时,在厂内再次取样化验,才发现化验结果与冯某所持样品化验结果相差甚远,周某报警。经鉴定,该16吨金精粉价值133936元。
一审法院认为以低品位金精粉冒充高品位金精粉的欺骗手段销售给被害人,且销售金额为3266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冯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25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18万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成合议庭,并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作出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