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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挥杀猪刀当街讨赌债 同伙五个人人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0-29 16:02:52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为讨赌债而持刀结伙斗殴案,二审维持灵宝市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李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2009年4月26日中午,刘某以王某欠其赌债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赵某等人持刀找到王某索要,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冲突,后刘某与王某约定当天下午在该市一中门口见面解决赌债一事。王某纠集屈某、何某等人一同去帮忙,同时让何某等人准备了杀猪刀等凶器。刘某纠集被告人李某、赵某等人也准备了数把杀猪刀。下午6时许,双方在灵宝市一中门口见面,说起赌债一事,刘某抽出杀猪刀要砍王某,站在王某一旁的何某也持杀猪刀上前与刘某发生互打,在殴打过程中何某被砍伤、逃离,刘某指使站在路边的李某、赵某等人持刀追赶何某。双方在公共场所的追赶、斗殴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数分钟后,在市一中篮球场打篮球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部分涉案人员抓获。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伤。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李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该五人均以情节轻微,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等在公共场合使用刀具进行斗殴的,属于“持械斗殴”, 原判以聚众斗殴罪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一审对其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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