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树立证据意识 防范失信风险

  发布时间:2020-05-26 08:04:58


    只有间接证据(没有借款凭据),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占某某在县城开了一家生活超市,陈某因多次到超市购物与其相识。2017年12月,陈某以其透支朋友的信用卡到期急需还款为由,恳请占某某帮忙偿还欠款,并承诺很快便会偿还。随后,占某某按陈某指定账户汇款11000元,替陈某解了燃眉之急。陈某在信用卡欠款还清后当即将信用卡注销。之后,经占某某多次催促,陈某偿还4000元,剩余7000元占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按占某某提供的电话不能联系到陈某,按占某某提供的陈某身份证上所载明的住址邮寄的应诉法律文书被退回。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查,占某某起诉陈某还款的证据仅有二人聊天的微信截屏,且内容不能证明陈某向占某某借款11000元的事实,占某某起诉陈某借款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占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法律释明,占某某于2020 年3月31日主动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原告占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就应当承担以下举证责任:第一,被告陈某向其借款的证据。包括陈某出具的借条,或者原告占某某通过银行或者微信、支付宝向被告陈某账户转款的记录;第二,在没有以上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提供原告与被告就借款、还款问题通话的电话录音或者影像资料;第三,被告陈某到法院自认借款、欠款的事实,并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案中,原告占某某仅向法院提供了陈某向其转款4000元的微信截屏和他向被告陈某催款的微信聊天截屏,但聊天内容没有明确借款和欠款数额的内容,且被告对其催款没有回应。除此之外,原告占某某不能提供由被告陈某书写的借款凭据,也不能提供双方就借款、还款通话的录音、录像。原告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陈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另外,被告陈某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查清原告占某某与被告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占某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原告占某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说,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树立证据意识,金钱往来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一般朋友之间,包括亲朋、熟人之间借钱要打借条,付款最好是通过银行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以便留痕备查。这样做,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有些不近人情,但有助于防范一方一旦失信,另一方可通过有力充分的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53710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