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犯了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我们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口罩的事实,使用自己的QQ添加受害人陶某某QQ,以可以卖给陶某某口罩为由,骗取陶某某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交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防范电信诈骗,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平时注重学习法律、提高警惕、不贪图蝇头小利,特别是针对代办信用卡和贷款、兼职刷单、冒充网购客服退款、网络恋爱、冒充办案机关、虚假链接等情况,更要慎之又慎,情况不明的一定不要转款,转款前一定要进行视频通话,这样的话,就能有效防范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