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患重病后,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湖滨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被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
王某是陕县张湾乡一名妇女。2008年9月24日,她在市区一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万元,年缴保费1782元,缴费年限为20年。2009年7月17日,王某突发重病住院,经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前交通动脉瘤,医院为其实施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住院期间,医院曾两次下发病危通知。2009年8月17日,王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公司以王某所患疾病不在理赔范围为由,予以拒绝,王某无奈遂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王某因患病实施开颅手术,病情危重,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