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06月0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被告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茹雅宾、申卓玺 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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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