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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门峡市国税局局长杨书方被法院终审判刑6年

  发布时间:2010-11-16 20:11:1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11月1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三门峡市国税局局长杨书方受贿、玩忽职守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裁定维持湖滨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6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11月1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案受审的还有原三门峡市国税局副局长姜某、原三门峡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局长杨某。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了庭审。同时进行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杨书方,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94年9月至2000年11月任三门峡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2000年11月任洛阳市国税局正县级调研员。因涉嫌犯罪于2008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书方收受他人贿赂5.2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书方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200万元无法收回,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杨书方有立功表现及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姜某退休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姜某认罪悔罪并退出所有赃款,被免于刑事处罚。杨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200万元无法收回,构成玩忽职守罪,本人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杨书方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以杨书方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姜某还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原判认定不构成该罪,以及原判认定杨书方收受60万元贿赂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认定杨书方索贿5万元不构成犯罪错误提出抗诉。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对杨书方判处刑罚。杨书方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杨书方、姜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相关规定杨书方、姜某为单位利益将公款210万元给个人使用,不应定挪用公款罪。抗诉机关提出杨书方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国税局对建行系统查税系履行职权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抗诉机关提出杨书方受贿60万元问题,因有罪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杨书方受贿60万元证据不足。抗诉机关提出杨书方向王某索贿5万元构成受贿罪,经查杨书方收受王某5万元是杨书方调离三门峡市国税局之后2003年发生的事情,没有证据证明杨书方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约定,也不属于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情况,故杨书方收受王某款项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杨书方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姜某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杨某及其辩护人量刑重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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